法律的好坏,不在条文本身,在于它的执行;刑罚的根本,不在如何处罚犯罪,而是如何确定犯罪。
人人都可以给他人定罪,加罪于人的时候必须先确定对象。人的罪行通常不会自动暴露,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。君主不会容忍犯罪,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,有谕旨就马上逮捕。人们自辨无罪是很正常的,审讯他们绝对不要心存怜悯,刑罚他们的时候也绝对不要手下留情,这样做没有不招认的。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,这种情况用畏罪自杀就可以了。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,给其中一个人定罪就能揭发他的同伙;供状必须没有破绽,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是情况。事情做到这样,罪案就可以成立了。
人和人不同,他们的思想也会有差异,选择他们薄弱的地方攻击,他们的精神就会崩溃。
人的身体都是一样的,害怕责罚也一样,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,他就一定会屈服。不能存有怜悯之心,怜惜别人的人并不能以此证明他的忠正。朋友应该从重惩处,帮助朋友的人只能给自己招来祸害。
加罪于人或许能避免被他人加罪,此事虽然不容易,也要勉为其难去做。
法之善恶,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罚罪也,乃明罪焉。
人皆可罪,罪人须定其人。罪不自招,密而举之则显。上不容罪,无谕则待,有谕则逮。人辩乃常,审之勿悯,刑之非轻,无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释耳。人无不党,罪一人可举其众;供必无缺,善修之毋违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
人异而心异,择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溃。
身同而惧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怜不可存,怜人者无证其忠。友宜重惩,援友者惟其害。
罪人或免人罪,难为亦为也。